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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李继成
上海正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力度。
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其中,明确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强调了处罚规定。
为了有效遏制违建的新增,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了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建,同时,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
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表示,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法律对遏制违法建筑的作用,以形成治理违法建筑的合力。
违建仍有蔓延势头
从2009年8月1日《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四年多来,上海累计拆除违法建筑2100多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拆除约500万平方米,包括在建、新建违法建筑近1.2万处、104万平方米,存量违法建筑1万余处、390万平方米。今年上半年,上海拆除违法建筑402.7万平方米,其中新增违法建筑49.23万平方米,存量违法建筑352.5万平方米。
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说,违法建筑是上海城市管理领域的难题顽症之一,在近年来群众来电投诉举报中长期排名首位。尽管违法建筑治理一直持续开展,但从全市来看,违法建筑的蔓延势头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
制定快速拆除执法程序
汤志平表示,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的关键。
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
同时明确,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
此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印发全市拆违实施部门执行,保证全市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在以往拆违行动中,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效果显著。因此,在此次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同时,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况的,依据《治安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查处。
建立当事人黑名单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直以来困扰着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实践。
对此,《实施意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罚款在1万至10万元,同时,除对业主罚款外,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强调了处罚规定。
对违法建筑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规土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将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对不作为要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强调了区(县)、街道、居委会(村)三级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等多渠道的发现机制,要求物业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承担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
《实施意见》中明确治理违法建筑的履职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成内容。
同时,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涉及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对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的控违拆违职能部门及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