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6月25日讯,大智慧通讯社周三(25日)从保监会获悉,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部分分入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保监会表示,再保险分入业务较直接保险业务具有信息不对称、业务再经营的特点,对风险甄别和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全面充分认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切实加强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除严格遵守《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再保险接受人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四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当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
(2)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
(3)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应为再保险分入业务配备至少2名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专岗专职。其中,再保险分入业务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再保险从业经历,或者8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再保险分入业务核保人应具有3年以上再保险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应实行单独核算管理,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评估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制定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计提办法,审慎充足计提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相关内容,并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中对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单独进行回溯分析。
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分入业务IT系统,应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监管要求和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内化到IT系统设置,确保该系统与业务和财务的IT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保监会最后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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