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同志(曾用名李相三、李松明)1919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1934年春参加革命工作,同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山东济南第一乡村师范学校、山东聊城师范学校、鲁西北十支队教导队、中共冀鲁豫省委党校、中共冀南区党委宣传部、冀南军区第四军分区政治处、中共中央北方局党校、冀南军区新九旅二十七团、冀南军区第五军分区政治部和冀南阜东县学习和工作,1943年12月任冀南区党委党校党支部书记。抗日战争胜利后,历任冀南区第七地委莘县县委书记、晋冀鲁豫野战军二纵队五旅政治部副主任、鄂豫军区第一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和鄂豫区党委第一地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
1949年5月起先后任湖北宜昌军分区副政委、党委副书记,宜昌地委常委;1950年6月起先后任湖北省人民监察委员会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法院副院长,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党组书记;1954年5月任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69年1月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副组长;1972年3月起先后任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湖北省委工交政治部主任,湖北省计划、工交党的核心小组组长,湖北省计划委员会主任等职务。1978年2月,调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兼政治部主任。1979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副书记。1981年2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党委书记。1983年6月,兼任全国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理事。1985年12月离休,2002年1月经中央批准,享受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级医疗待遇。
李飞同志从青年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为中华民族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无论在哪个岗位,李飞同志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性原则,为党忠诚工作。他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始终不渝,对党的事业孜孜以求,为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
李飞同志从事经济金融工作30余年,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高的经济金融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在湖北省计划委员会任职期间,他参与领导了湖北省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主持起草的1956年至1965年湖北省农业发展规划,对促进全省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方面工作成绩显著,为推动湖北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担任人民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期间,他集中精力主抓拨乱反正和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工作,着手恢复和建立银行系统的教育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参与推动银行改革,在推行技术改革和设备贷款、改革利率制度、分设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以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特约顾问,仍然时刻关心人民银行和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
李飞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忠于党,忠于人民,坚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奉献了毕生的精力。
李飞同志的革命精神、高尚品德和优良作风,将永远鼓舞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