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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是目前全球唯一个规定食用狗肉属于违法行为的地区。现行的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则》,第22和23条明文规定:(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2)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3)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