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最高法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问: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问:最高法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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