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0 年12 月29 日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2014 年3 月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主管部门联合下发湘科高办字[2014]34 号通知,公司通过201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复审后的证书编号为GF201343000023,发证日期为2013 年11 月1 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公司将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 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公司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文)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报告期内符合条件并享受该优惠政策。
此外,公司部分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适用免抵退政策,退税率为17%。公司存在因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的相关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证书需要年检或延续审核。公司存在因该等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自身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持续取得相关资质或证书,导致不能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对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