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5月28日讯,在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指出,半年多来,在期货立法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调整范围、交易主体、经营机构、交易场所、集中结算、保证金管理、强行平仓以及监管服务。
关于调整范围,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定位于场内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标准化合约交易。为适应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多层次风险管理的现实需求,期货法不能仅仅局限于场内期货市场,也应该将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场外相关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调整范围既涵盖商品期货及其衍生品市场,也涵盖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市场。
集中结算问题方面,在是否建立统一结算体系问题上,期货立法遇到困难。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还没有独立的结算机构,四家交易所各建一套结算系统,分别开展结算业务。多数意见认为,我国期货市场也要像世界上许多国家期货市场一样逐步建立统一的结算体系;如果一时尚有困难,期货法也应当先确立原则框架,将四家交易所可以共有的结算规则统一起来,以小扩大,逐步从交易所内设结算模式过渡到场外统一结算模式。
关于保证金管理,实践证明,保证金分级所有制度有助于实现风险隔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有利于期货市场实现逐级风险控制;建议期货法进一步明确保证金逐级收取、分级所有制度,将保证金范围从现金、有价证券两种形式扩大到政府票据、银行信用证、货币基金、实物黄金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其他资产。
关于强行平仓,必须要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强行平仓行为才不构成侵权,强行平仓后果才由交易者承担。当然,期货经营机构根据风险情况的评估,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强行平仓权利,也可以依据交易者意愿进行强制减仓。为了加强风险防范,期货法还要明确期货经营机构强行平仓前履行通知义务,包括追加保证金划款时点或资金到账时点计算。
发稿:姚辉/何巨骉 审校:李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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