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弥留之际签下一份打印遗嘱,与之前手写并留给老伴的遗嘱内容完全不同。究竟遵照哪份遗嘱分割老人财产,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老伴与子女们引发争产大战,两级法院也对继承纠纷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近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抗诉,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将提审此案。
■本报记者 李璟
A 自书遗嘱反悔后留下打印遗嘱
胡永才是某部队离休干部,1990年与武汉女子杨芳组成再婚家庭,双方各自都有已成年的子女。2008年,他取得单位分配的128余平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79岁的胡永才被诊断出患了直肠癌,在杨芳的提议下,立下一份遗嘱。“我归天之后休干所房产留给老伴杨芳所有(包括房产维护费10万元),我的全部现金存款平均分配给我的三个子女。”同年10月15日,胡永才写下这份遗嘱后,杨芳的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胡永才于是考虑重新立遗嘱。
因老人身体虚弱,无法执笔写字,于是他向单位询问费用细则后,请人将自己想立遗嘱的内容用电脑打印了出来。2011年1月4日,胡永才叫来女儿胡娟,并请来干休所的一名政委和干事作见证,当场在这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并摁指印。两名见证人过目,并确认是胡永才的真实想法,也在遗嘱上签名。
这份遗嘱与之前内容截然不同,提出房产中归胡永才所有的一半份额由3子女共同继承,并细化了抚恤金、现金等财产,要求妻子与子孙按比例分配。
B 自书、打印遗嘱内容截然不同引争端
2011年2月,胡永才去世,胡家兄妹操办完父亲丧事后找杨芳商议遗产分割事宜。不料双方各出具了一份遗嘱,顿时使整个遗产分配问题陷入僵局。
同年12月,杨芳持胡永才手写的遗嘱,将胡家兄妹告上法庭。她认为,第二份遗嘱不是丈夫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有问题。此外,自己手中的遗嘱中并未对丈夫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有分配指示,故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应有权分配这些费用。但胡家兄妹认为,第二份遗嘱有证人见证并签名,事实已经很明了。
2012年7月,武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按打印遗嘱的内容分割房产,胡永才名下存款有一半是夫妻共有财产,故不做分配,另一半按照法定继承由4人平分。
该判决认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遗嘱中提到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并不是遗产,故不应作遗产内容进行分配。
然而,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C 检方抗诉高院裁决重审
2012年11月,武汉中院二审对这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中院认为,《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应当由一名见证人代书。胡永才立下的打印遗嘱虽有见证人但不是其代书的,故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故二审判决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撤销一审判决,房产按第一份遗嘱内容归杨芳所有;其名下25万余元存款的一半是夫妻共有财产,不作遗产分配,另一半按遗嘱平分给胡家兄妹;抚恤金、丧葬费等18万余元不是遗产,4人平分。
胡家兄妹不服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去年7月中院作出民事裁决驳回该申请。随后,胡家兄妹先后找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及见证人出具了说明,并向武汉市检察院提出申请。
今年3月,经市检提请,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省检认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原理,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而只有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才能确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争议遗嘱虽为打印,但本人有签名、日期,有见证人,无相反证据证明遗嘱内容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遗嘱。
近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决,裁定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律师点评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晓萍介绍,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并一直沿用至今的,但当年立法时,无法顾及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些法律效力问题。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以打印、录像、网络留言等方式立遗嘱的情形屡见不鲜,而用电脑打印与笔墨书写,也仅是书写工具的不同而已,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所立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她认为,打印遗嘱不是《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但法律也未明确规定不能采取打印的方式。若能证明遗嘱人有真实意愿,且有见证人及相关证明,无论哪种形式都应认定为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