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胡苏敏
5月2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国库司就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答记者问,新出炉的10个试点(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2014年发债规模尘埃落定:总规模为1092亿元,包含在2014年4000亿元地方债总发行规模内。其中,上海的规模为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北京105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其余地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
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等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内容。
2009年起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额度内发行债券。当时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尚未建立,2009年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2011年和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试点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自行发行债券,但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3年,新增江苏、山东为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2011年、2012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试点自行发债总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2013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山东省和江苏省,当年六地自行发债总额为652亿元。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称,过去几年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工作,尤其是自发代还试点的工作,为推进地方债发行改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存在一定问题。“如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强化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和风险控制意识,不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等。”该负责人说。
从财政部代偿到地方自还,地方政府的偿债风险是绕不开的话题。上述负责人认为,此次10个试点有利于消除偿债主体不清晰问题,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不过,此次试点办法对地方政府违约如何处理并未做具体表述,只是规定“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此次试点办法规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此外还规定,要对试点地区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做好债券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