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募资额不少于2.5亿
上海证券交易所9日发布《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2.5亿元。《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月24日,广汇能源率先发布了优先股预案;至今已有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陆续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但三家公司的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
上市方面,《办法》规定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2.5亿元,为的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参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转让方面,上证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信息披露方面,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
优先股使用独立代码段进行交易或转让,以区别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收费、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问题,也均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上证所表示,《办法》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满足优先股业务“落地”的要求。对于短期内不会出现或现阶段难以把握的事项,《办法》仅进行原则规定,待今后根据实践情况逐步补充完善。
录入编辑: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