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对《环境保护法》(四审稿)进行表决。业界预期,此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受此影响,今日早盘,环保板块领涨大盘。大智慧大数据终端显示,截至10:16分,污水处理和土壤修复板块分别上涨0.75%、0.72%。维尔利(300190.SZ)、碧水源(300090.SZ)、桑德环境(000826.SZ)涨幅分别为3.13%、2.14%、1.42%。
现行环保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对环保法的修订工作。历经多次修改和审议,该法案在施行25年以后终于有望迎来首次大修正。
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经过4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完善,已基本成熟。
据大智慧通讯社(微信号 DZH_news)整理发现,新修订的草案较此前在处罚力度、排污制度、公益诉讼主体、细分污染治理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与安排。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两会期间表示,此次环保法修改的重点在于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问题,并将在依法治污、依法管理方面实现大突破。
**违法成本持续升高,迫推企业环保整改力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按日计罚”是自环保法修正以来备受关注的一项内容。《环境保护法(草案四次审议稿)》明确了有关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按日计罚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该条例列入法律条文,将有助于促进企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提高环境违法整改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专家组尽力促成的修订重点。
一位环保行业的券商研究员指出,按日计罚会使得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增加,对于推动企业加装环保设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制度。
与此同时,在处罚力度上,新草案在除警告、罚款以外,还增加了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一条。另外,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公开单独成章,环境监测行业长期获利**
经过几次反复修订,信息公开成为此次环保法不断细化和推动的主要方向。多位委员及专家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
据本社了解,该法案在二次审议稿中首次将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信息以及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的条款列入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政府部门代为公开其环境信息。
截至目前,该条例已经单独成为法案的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内容。据悉,该章节共七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本社表示,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的大前提。而排污企业被强制规定安装监测设备以及公开所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将给环境监测设备行业带来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线监测设备将得到广泛使用。
一位业内分析师也对本社表示,待该法案最终通过,将对环境监测设备企业带来较明显利好。但由于政策出台到落实尚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近几年该市场仍将保持平稳增长。他指出,“等政策真正落地执行后,市场将呈现爆发式增长。”
该分析师指出,2012年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市场的总产值大约为120-130亿元。按每年新增20%-30%的比例来算,今年该市场规模预计接近200亿元。
目前,先河环保(300137.SZ)、聚光科技(300203.SZ)、雪迪龙(002658.SZ)等是主要的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生产上市企业。其中,先河环保以在线环境监测仪器为主营产品,是目前国内相关产品品种最全、规模最大的生产企业。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全民环保概念升级**
公益诉讼主体是此前多次修订版本中最受争议的一项内容。新的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由于此前主体范围限制较明显,受到了来自民间环保组织及各界的反对。因此,新草案修改建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还将主体的资格评判由此前的“信誉良好”修改成为“无违法记录”。
尽管该条例已经出现较大幅度的改变,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仍通过官方微博表示,该条例仍过于严格且缺乏依据,将众多活跃的环保组织拒之门外。因此,自然之友呼吁: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就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除此之外,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法案建议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修正要点一览**
针对雾霾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配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全国生态红线年内划定,江苏已率先完成)
针对排污“费改税”首次作出立法衔接性规定(配合十八届三中全会费改税要求)
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提高违法成本,增加按日计罚违法行为种类
由项目环评提前至开发利用环评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信息公开进一步细化,且单独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