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金泽刚教授表示,传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拉人头”。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所谓“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
第二,高额入门费。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
第三,高价高奖励。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牟取暴利。
第四,虚假宣传。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泽刚指出,在选择加入投资前,要将该产品回报率、利润率与社会正常利润率相比较,传销常常以巨额利润为诱饵引人“入局”,但最后,所谓的“高额回报”常常只是海市蜃楼。
在家帝豪案中,传销模式出现了新动向,传销者们不惜通过投放大量软文广告、召开各种研讨会甚至捐助公益事业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人们遇到此情况时要尤其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