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迎来了四审。
4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环保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法制网的报道,环保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多项规定,包括规定区域约束指标,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法律地位,细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环保法修改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主体范围在各方的呼吁下,不断被扩大。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向民政部进一步了解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并与环保部共同研究,建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可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有国字头的环保组织,大概只有十来家,几乎所有的民间环保组织被排除在外。
而按照最新的修改规定,马军说,注册在区县的环保组织很多,如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包括在区县注册的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将大大扩充,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获得这一资格。
环保法修订草案中,另一个得到强化的是环保部门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针对环境保护部和一些地方提出的,三审稿修订草案关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过于原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录入编辑:薛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