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评论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4月4日,浙江宁波奉化市居敬小区一栋六层居民楼轰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的惨剧。事件发生后,新华社发文呼吁尽快普查各地的老旧楼房。但紧接着,人们发现了问题:查出了危楼,怎么办?由谁来出危楼改造、安置居民的钱?
其实,早在2009年,奉化市就发生过一次塌楼事件,当时政府也要求彻查当地的危楼,但类似的悲剧还是再次上演了。不是危楼没有被发现,而是目前倒塌的这幢危楼的加固费用高达500万元,政府与居民之间对于这笔费用的分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加固工程一拖再拖,终酿悲剧。当然,之前楼房质量鉴定部门将此楼鉴定为C级危房(“只需加固,不用搬离”),并由当地政府广为“温馨提示”之举,也延误了楼中居民的搬离。
需要正视的是,目前,类似的塌楼事件在国内绝不是个案,仅宁波地区近5年以来就发生了3起。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建于1980、1990年代的楼房很多都已经进入了所谓“质量报复周期”,即,因为1990年前后,中国的旧城改造运动、商品房开发项目一哄而上,进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草莽阶段,在此期间,楼房的建设、施工等环节鱼龙混杂,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贪大求快、工艺落后,而且当年甚至根本没有详细的住宅质量标准,更没有对房屋质量有保障责任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存在。这些都导致了当年建造的许多建筑物存在巨大的质量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这些房子集中进入了“质量报复期”。这是一笔巨额的“改革历史成本”。
按2013年奉化市建设局的统计,该市共有在册的C级、D级危房152幢(处)。如果按每幢危楼500万元的整修预算来算,这意味着当地要有几亿元的投入来修楼。那么,谁来出这笔钱?谁该为当初改革的“历史负债”埋单呢?
从法理上说,当然应该由当初的开发商、设计方、施工方等来负责。而奉化这起倒楼案中,原开发商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营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吊销未注销”的公司,在法律上虽仍有义务承担责任,但真正落实起来相当困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到被注销前,仍应视为存续,公司的开办单位可以被列为被告。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依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90年初,在当地负责旧城改造的奉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判断,其应属国有企业。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则当地政府部门理论上将有可能作为未及时清算企业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是,很多当初危楼的开发商,经过20多年来的多轮改制、资产分拆、重组,即使现在还存在,也未必会认历史上的这笔欠账。
比如,2012年宁波市区的徐戎三村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楼房坍塌事件。去年12月,当地政府方面的调查报告称:建设单位宁波市房地产公司(现名为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施工单位以及一户拆掉承重墙的业主应对倒楼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但很快,作为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宁波富达”,就发布公告,打回一记硬球:一是声称没有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二是认为由于历史上复杂的改制重组,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此事已过去三个多月,我们在公开渠道中并没有见到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赔偿的消息。相反,在事故责任报告出炉的几个月前,就由当地政府统一向该楼住户支付了倒楼的“补偿”费用。
这是个尴尬的两难。在当年的草莽时代里,开发商粗制滥造房子,把利益的肉吃掉了,却留下了一个烂摊子,现在问题浮出水面,要由政府或者是纳税人来埋单。但反过来说,不是由政府来兜底保障,又该由谁来做这个工作呢?
一方面,20年前那波粗放的旧城改造的主体开发者,多为国有企业。如今这些企业几经转制、停业,政府作为当初开发商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出来埋单。另一方面,那轮旧城改造中产生的土地升值、GDP飙升等利益,已经转化为当时当事官员的升迁政绩、国企转制后的管理层的利益以及资本市场的红利。现行法律难以追溯、析出其中的不正当利益,并让他们为“历史负债”承担责任。
所以,目前现实的危楼解决方案恐怕只能有以下两种:一是,如果危楼的开发商目前仍然存在的,政府应毫不犹豫追溯其历史责任;二是,对危楼的责任主体已经无法追究,或即使追溯也没有资产赔偿的,那就要由政府全部兜底解决危楼加固、安置,不要在改造费上斤斤计较,政府应该本着民众生命至上的原则,拿出真金白银解决这柄悬在老百姓头上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