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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至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才应结束
据新华社电 马航客机失联事件的搜寻和调查仍在进行。那么,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类似事件的调查,取证应该如何展开,失联客机乘客家属的权益如何保障?就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际民航组织相关专业人士。
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创建于1944年,现有191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问:类似马航客机失联的事件发生后,通常情况下哪一方应负责开展搜救工作?
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在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注册的飞机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属成员国应负责搜救和调查,飞机注册国可派代表参与行动并获得有关信息。
事故如发生在某领海,由对该领海拥有主权的成员国负责搜救和调查;如发生在公海,由飞机注册国负责搜救和调查,邻近和有关成员国可本着合作精神尽可能提供协助。
航空事故中的旅客所在国有权派出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问:搜寻与救援工作按什么原则进行?搜寻工作有具体时限吗?
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相关条款:“搜寻与救援工作必须按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救援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
而《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条款有关搜寻无效的定义是:“搜寻工作只有在对救助幸存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才应结束。”
两个公约的相关条款均未对搜寻时限作出具体要求。
问:失联客机乘客家属享有什么权益?
答: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去年10月通过了一项有关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新政策,其中的条款旨在鼓励所有成员国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