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3日讯 今日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光大证券被罚内部交易 辩称只是错单交易信息”案。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杨某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庭审会上,证监会指出,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杨剑波反驳道,证监会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以下是文字实录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事实是否有异议?
[原告]:基本事实认可,被告对有关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有些问题没有完整进行陈述。1、处罚决定记录事实当中遗漏了被告及上交所在后台交易信息发生后,到原告所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调查事件经过,以及见证原告交易过程。2、被告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原告在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被告对于原告所获利润的计算办法,没有提供其确认财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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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杨剑波认为: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 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但是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