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3日讯 今日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光大证券被罚内部交易 辩称只是错单交易信息”案。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杨某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庭审会上,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但是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以下是文字实录
被告提交实体部分证据有六组:一、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包括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说明、交易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2013年8月16日大盘走势图、媒体报道。原告对于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二、证明内幕信息披露过程的证据,包括上交所信息披露平台过程、光大证券公告审批表、上交所关于光大证券的监管工作函、董事会文件说明、通讯记录、董事会秘书询问笔录、原告对于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董事会秘书询问笔录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三、证明被诉决定认定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包括光大证券成员分工通知,相关人员入职文件,会议纪要、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音、视频监控录像。原告对于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会议纪要不能证明被告证明目的,反而可以证明决策形成过程与原告无关。四、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包括成交明细、交易报告、交易数据、统计结果情况表、电子邮件、资金凭证、资金指定情况、相关询问笔录,原告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光大证券当日实行的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五、证明就本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包括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话录音光盘。原告对张宏询问笔录、陈述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关于原告等人电话录音光盘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在交易时上海证监局已经知道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对其他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六、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包括对光大证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相关制度规定,被告认为该组证据不是被诉决定直接证据,用以证明光大证券内部管理情况,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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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杨剑波认为: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庭审会上,证监会指出,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杨剑波反驳道,证监会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庭审会上,杨剑波指出,认可证监会意见,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 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