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3日讯 今日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光大证券被罚内部交易 辩称只是错单交易信息”案。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杨某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庭审会上,杨剑波代理律师表示,针对证监会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杨剑波认为证监会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
杨剑波认为理由有四:
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下是文字实录
[审判长]:请原告陈述起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针对原告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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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杨剑波认为,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庭审会上,证监会指出,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杨剑波反驳道,证监会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庭审会上,杨剑波指出,认可证监会意见,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 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