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洲博物大道成“夺命路” 通车8年无部门管理》追踪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孙红玲 通讯员 辛法)新洲博物大道通车8年无部门管理,被称“夺命路”。新洲居民徐某深夜骑车回家,途经该路一缺陷处时冲入水沟而丧命,其家属状告新洲建设局、公路局(本报曾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两被告单位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徐某家属称,去年4月2日晚,徐某骑摩托车回家,途经博物大道,因道路突现一条水沟,徐某避让不及冲入水沟,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道路由新洲建设局承建,新洲公路局改造刷黑,徐某家属遂状告两单位,索赔32万余元。
新洲法院调查了解到,徐某属于醉酒、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违规走非机动车道,因此应承担事故主责。
事故路段存在建造缺陷,因先有房屋后有道路,房主无责任。建设局作为道路建设方,未完成拆迁工作就施工、未完全完工就交付使用,且不在缺陷地点设置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应担责。
2011年,新洲公路局对该道路改造时,未对道路缺陷进行弥补,亦存在过错。近日,法院判决两单位共同赔偿徐某家属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