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4月1日电(记者黄艳)《湖北省抗旱条例》1日正式施行。在水资源分布不均、工程性缺水严重的湖北,抗旱工作从此有法可依。
《湖北省抗旱条例》总共有19条,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责任、经费保障、水资源管理、抗旱服务组织等内容,并将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写进了法律。该条例首次规定:发生严重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减压生产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湖北还明文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并严格审计监督,对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挤占挪用抗旱经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等违规违法人员,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金正鉴表示,《湖北省抗旱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湖北抗旱工作由过去凭经验随机应对向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转变,从法律层面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和抗旱应急管理机制,通过立法使广大群众增强节水意识,水工程经营者服从抗旱用水调度,对各类水事纠纷的解决予以法律支撑。
据金正鉴介绍,有着“洪水走廊”“千湖之省”之称的湖北,实际上水资源分布及其不均,存在气象性缺水、工程性缺水、资源性缺水、发展性缺水四大缺水矛盾。全省人均天然水资源量1782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6%。水利工程可控灌农田约3660万亩,仅占总数的67%。近10年中有5年都出现了严重旱情。
为建立依法治灾机制,2006年的大旱后,湖北省开始酝酿抗旱立法。经过了7年的深入研究,2014年该条例正式出台。
(原标题:湖北抗旱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