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3月27日电(记者徐海波、谭元斌)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东星集团诉融众集团股权纠纷案26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近10个小时,湖北省高院表示将择日宣判,并及时公布宣判结果。
该案涉及东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兰世立与融众集团长达六年的恩怨,双方各执一词。2008年,东星集团及兰世立以旗下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抵押,向从事金融业务的融众集团借款。当年4月,双方签署《委托经营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期还款,就将东盛房产100%股权以100元无条件转让给融众。到期兰世立并没有偿还欠款。当年7月,兰世立与自然人李军和杨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融资3.15亿元。随后,李军和杨嫚获得东盛地产的全部股权。
东星集团及兰世立不认可东盛地产的股权变更,于是引发诉讼。兰世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其实是为了借款质押,3.15亿元并非股份出让款,而是高息借款,他只收到过8550万元。而且,李军和杨嫚是融众集团员工,是“影子交易人”,实际交易人是融众集团。
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认为,李军、杨嫚都是普通的投资人,与融众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融众只是给他们在此项融资中提供借款和担保。
李军、杨嫚当日并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两人对东盛地产是股权转让所得,其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且代东星集团及兰世立支付了3.4亿元的债务。同时,两人进行反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东星集团及兰世立归还3.4亿元代付债务款。
2012年5月,湖北省高院就东星集团诉融众集团股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兰世立败诉。随后,兰世立及东星集团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并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
经过认真细致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归纳了四个方面争议焦点,共23个具体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人是谁、《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与目的、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履行的义务责任是否完成、兰世立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等。
(原标题:东星诉融众股份纠纷案在汉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