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孙红玲)母亲手术前,医院让其女儿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后,母亲患上肺栓塞并发症,女儿状告医院侵权。法院判决,医院赔7万余元。
49岁的熊某是广水市人。2012年12月3日,她入住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当月9日,医院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后没过几日,熊某活动时突感到呼吸困难,心慌闭气。经武汉某医院诊断为肺栓塞,治疗19天后好转。
2013年5月底,熊某以医院没有告知其手术存在肺栓塞风险,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36.9万元。
法院认为,熊某未授权其女儿签字,且无证据证明熊某不能签字。因此,医院侵犯了熊某知情同意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术后造成的肺栓塞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医院应赔偿其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