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患儿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被判赔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新生的双胞胎婴儿患病,医院无治疗条件,因家属未能筹齐8万元转院费而拖延转院,期间,一名婴儿死亡。家属状告医院“不通人情”,获赔7万余元。
2010年8月15日,陈某在蕲春医院产下双胞胎女婴,医院诊断为早产低体重、新生儿肺透膜病。次日,其中一名女婴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称,婴儿肺透膜病需要专用机械通气治疗,该医院无该设备,但医院未告诉他需要转院治疗。
婴儿病情加重时,医院通知转至武汉治疗,但要交8万元转院费才转院。他在仓促之间无法凑齐8万元,转院一事一拖再拖。期间,一名婴儿呼吸困难,医生为其做大动作人工呼吸,最后仍因抢救无效死亡。而另一名婴儿转至武汉后治疗好转,转入费仅需一万元。
陈某对医院未凑齐8万元不给转院的做法不满,同时认为医院治疗存在过错,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10万余元。
医院坚持认为,婴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且新生儿患肺透膜病死亡率高,至于转院不及时,只能怪陈某自己筹钱不及时。因此,医院无义务赔偿。
去年10月,经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蕲春医院在对婴儿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婴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5%。
蕲春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告知、与家属沟通义务上的不足,没有及时与有条件的上级医院联系转院治疗,也未联系专用救护车接送处理,婴儿死亡与医院的处置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调查,新生儿肺透膜病死亡率较高,这也是婴儿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据此判定,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偿陈某7.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