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披露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及后续判决事件,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城股份,600247)恐遭受到上证所风险警示。
2011年,成城股份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富源”)因未按时还款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底被法院判偿还6750万元本金及利息,成城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成清波被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昨日,上证所就上述事项向成城股份发出《关于督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规范运作的通知》,其认为上述江西富源借款和成城股份担保事项,成城股份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成城股份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其于2014年3月14日前披露整改进展,最迟于2014年4月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若到期未完成整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前的2013年11月,上证所就曾要求成城股份就其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成城股份彼时称,“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事项。”此事又引起关注是由于今年2月21日,国内媒体刊登了相关报道,报道质疑上述民间借贷案终审判决下达已近三个月,尚未见成城股份就此进行任何信息披露。此外,报道同时质疑,在2010年收购过程中,成城股份涉嫌隐瞒了早已控股江西富源的事实等问题。
成城股份随后于今年的2月27日晚发布公告称,承认孙公司江西富源2011年私自借款6750万元,成城股份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未进行披露。
随后引发此事持续发酵,今年3月4日,成城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证监会认为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成城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民间借贷事件发生在2011年8月13日。彼时,江西富源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便与成城股份、江西省家电市场海兴家电商行(以下简称“海兴家电商行”)约定:海兴家电商行自愿借给江西富源8000万元,借款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借款期限暂定到2011年9月10日,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协议签订后,江西富源共收到海兴家电商行提供的借款共6750万元。江西富源本意是想用海兴家电商行的借款完成银行的还旧借新工作,因此江西富源将6750万元用于了银行还贷。但还贷后,江西富源未能顺利申请到下批贷款,因此未能归还来自海兴家电商行的借款。
随后双方诉诸法律,法院两次判决生效后,成城股份并未公告相关事宜,故受到上证所发函要求其整改。
成城股份昨日下跌3.67%,收于3.67元/股。
录入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