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3月5日下午15时,最高检举行第五场“看得见的正义”网络访谈,。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监所厅厅长袁其国、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围绕着“加强监督公正司法”这一主题,结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和配套制度,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与网民做了在线交流。
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李辉
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
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央视网:检察机关一直是要提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那么去年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强化证据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方面,采取了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方面的工作进行?谢谢。
万 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有三项基本职能:审查逮捕、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第一道制约的环节,就是说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适用逮捕措施的时候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作出的决定是法律监督的第一个决定,审查逮捕这一关如果把不住就有可能对后面的环节有影响,所以说审查逮捕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关。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审查逮捕要特别强调对证据的审查把关。逮捕的第一个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条件如果把不住,就会发生错误逮捕。对证据的把关主要有几项措施:一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取证,如果是取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二是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报捕案件要着重对它的证据情况进行审查,不仅仅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查取证合法性。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因为冤假错案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些违法行为获取的一些非法证据来导致,所以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的六种重点人群必须逐人讯问。很多地方也推广了经验,就是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核实案件事实并且了解是否有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四是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反映的侦查活动中违法的情况,要高度重视。通过审查案卷和听取律师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违法取证嫌疑时,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取证的行为是违法的那就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能把这个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制网:可以说与冤假错案同样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还有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请简要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它的清理情况主要是怎样的?谢谢。
袁其国:您的问题提得很好,与冤假错案相联系的就是长期羁押在看守所而没有审判或者没有判决的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当中是一个存在的突出问题。久押不决,长期得不到审判,应该说是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严重的损害司法公正,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几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们政法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和办案期限的规定,强化了对办案期间羁押期限的监督。应该说是在清理久押不决这些老大难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明显的进展。今年,我们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指导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办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工作。二是要完善久押不决案件的纠防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制度。建立健全久押不决案件的报告和督办的责任制,切实杜绝“边清边积”现象的发生。大体上就是这些情况,谢谢。
中国长安网:在司法实践中,群众普遍反映检察院在抗诉方面表现的比较消极,主动对问题判决提出抗诉的情况并不多,能谈谈这是什么原因么?在民事诉讼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那么检察院在宣传职能方面有什么好的举措?谢谢。
郑新俭:谢谢。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其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监督方式。刚才谈到说,检察机关在抗诉方面表现比较消极。我认为“消极”这个提法不是很准确。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在这方面检察机关确实有不主动进行监督的性质,其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第一,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监督,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这种纠纷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其基本内涵是由当事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那么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上,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监督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宜主动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审查。
第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应当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作为基础。
第三,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提出抗诉。这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一个例外。根据高检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案件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案件,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等着当事人提出申请。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总体原则是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以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为补充。因此,这就可能给一些不了解情况的人造成检察机关不主动监督的印象。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比刑事检察工作而言,因为起步相对较晚,所以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程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律师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条件和程序也不是很了解。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在2012年、2013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加大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来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比如,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印制宣传手册、开通检察微博、检察人员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设立便民申诉站等等。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家喻户晓。争取像当事人有纠纷就想起去法院起诉一样,使当事人发现有需要检察监督的事项就能够想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