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看到有些新闻时,我们会意味深长地发出一声长长的“哦”。
3月4日,韩国中央地方法院对四名涉嫌赴韩代考托福和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的中国“枪手”作出判决,其中两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两年,另外两人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两年。这四人中有北大和清华在校生,以及一家电视台员工,他们以一次40万韩元(约合2300元人民币)到200万韩元的价格赴韩国代考。
原来,在外国当“枪手”属于犯罪,是有可能蹲大牢的,而不是什么“思想道德问题”。这实在有悖于国人对考试作弊的理解。
其实,这些年海外按刑事犯罪处理考试作弊的新闻,足以彻底刷新我们对作弊的认知。
2002年,在托福考试中花钱请“枪手”或当“枪手”的58名外国留学生,遭到了美国执法部门的逮捕。美国司法部官员发表声明称,在托福考试中作弊就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而一旦指控成立,上述作弊者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25万美元的罚款。2006年末,内地女博士生陈某贿赂香港教授1万元以期获得考试题目,结果被判入狱六个月。2012年,英国剑桥大学的中国留学生余某,因多次持伪造护照代替非法移民者参加英语考试,而获刑一年。
可以明确的是,替考在上述这些国家、地区都是刑事犯罪,一般会按“诈骗罪”定罪;至于贿赂考官作弊,同样也是刑事犯罪。
可作为对比的是,近年媒体频频曝光国内的四六级英语、高考、MBA入学考试中疯狂的替考、利用无线电台作弊案,却从不见“枪手”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处理仅是被替考者接受纪律处分,或禁止其若干年的考试资格。也就是说,在中国当“枪手”在法律层面上是“零风险”的。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中国目前并没有直接处罚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追究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主要靠“打擦边球”。第一,泄露、提前获知考试内容的,按侵犯国家机密的犯罪追究。但这一般只能追究考试作弊的“经营者”,参与舞弊的考生不构成犯罪。第二,使用电子器材作弊的,按《刑法》中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罪名追究刑责。但考试作弊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为了作弊而购买、使用相关设备才是犯罪。第三,“枪手”伪造身份文件的,按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追究刑责。
这些都没有打击到考试作弊的核心问题,即欺骗考试机构,制造不公平竞争。这也导致大量作弊者被轻轻放过。
比如,2007年西安市研究生入学考试作弊事件发生后,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分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接收案件,8名作弊者被释放。再比如,多年前的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现场验证时,居然有人企图用假证蒙混过关,结果被识破。但奇怪的是,负责报名验证的司法部门官员,认为法律没授权他们抓造假证者,就这样生生放过了那些“准舞弊者”。
那么能否也像英美等国家那样,按“诈骗罪”追究考试作弊呢?也不行,因为按罪刑法定原则,罪名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而现行《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只涉及骗钱,而不涉及考试作弊。因此目前不能用“诈骗罪”惩罚考试作弊。
自有科举选官制以来,中国就有严格处罚在科考中舞弊的法律,但目前居然没有能直接刑事处罚考试作弊的刑罚条款,可算是“数典忘祖”了。
法学家认为,一个民族的文化决定一个民族的法律。就“考试作弊入刑”来说,固然中国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另一方面,国民对考试作弊的厌恶,是否达到了希望它入罪的程度?这些年民意推动了诸如醉驾、恶意欠薪等丑行入刑,但国民真的对考试作弊的危害性达成共识了吗?
其实,不少高校里大学生替考赚外快,俨然成了一种“勤工俭学”。这次赴韩国替考的四人中,就有中国顶尖名校北大、清华的在校生。这说明相当部分“精英”阶层,对于考试作弊毫无罪恶感。这才是严重的问题。不信,你看这次北大、清华会处罚在韩国当“枪手”的学生吗?
当作弊成为被社会主流宽容的“亚文化”,这个社会是不会立法严惩作弊的,这个社会的价值观也是值得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