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管理。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201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中公布。 06
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前半年(即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上半年,下同)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为依据。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售数据为准。
《管理办法》明确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其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剩余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管理办法》显示,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于调整日次日起供承销团成员抓取。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其他问题。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