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大松
打车软件正在被大面积使用,出租车的安全性、司机价上加价、特殊群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适应等问题,逐渐引发社会热议,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基于社会呼声或其他考虑,开始出台限制、禁止打车软件使用的政策。
党的十八大指出,领导干部要善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在面对新生事物的涌现时,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积极举措时,应当多方权衡,以增进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不宜采取僵化的、令行禁止的方式,应以柔性、非强制的方式为创新预留空间,进而推动打车软件的“优雅”转身。
首先,打车软件基因蕴含增进公共利益的空间。打车软件以移动互联网为支撑平台,其技术基础决定了该软件在城市范围内长期大面积地使用,能够更好匹配需求与供给两端,有效降低城市出租汽车空载率,推进交通管理提高公共交通供给的主要目标,并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吸引市民低碳出行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所有的禁止或限制打车软件使用的政策与法律,均存在无视上述打车软件技术基因的问题,与交通管理增进公共交通供给的目标背道而驰,应当取消。
其次,市场较政府更能有效配置资源。市场主体提供的打车软件,与某些城市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召平台,在本质上均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通运输产品,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而非政府指定。
再次,政府管制应当符合城市出租车定位。城市出租车因其占有特定公共资源,需要承担其相应的服务公众的义务。但是,城市出租汽车又是介于城市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工具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门到门便捷运输服务,主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特殊出行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群体的出行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出租汽车并不应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因此,主管部门不应以普遍服务缺失为由,不当出台相关管理要求。
最后,要给市场与社会预留自我改变的机会。任何一件新生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带来相应的问题,打车软件大面积使用引发的安全担心、特殊群体打车的困难等问题,可以说是新技术产生的新问题,但也并非不能通过技术的改进、社会自组织力量克服的问题。因此,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与社会预留自我改变的机会,不宜采取强制的取消、限制方式扼杀新技术成长的空间。
打车软件“野蛮”生长,是移动互联网大潮革命的召唤所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以行政强力扼杀科技的力量,更不能代替市场的决定,因此,恳请执法部门以柔性而非强制的方式,对待打车软件的“野蛮”生长,为科技创新与市场力量预留更多的试错空间。
(作者系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本版编辑田春玲,工作邮箱:tianchunling@wxjt.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