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21日讯,央行网站周五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将加大对家庭农场等信贷支持,重点支持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途。
意见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
此外,还应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同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
发稿:余一/曹敏慧 审校:彭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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