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8日电(涂铭、胡小静)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社会上对这一举措褒贬不一。从保障儿童基本生命权的角度看,这无疑是保护弃婴的有益探索,但辅之以相关的立法、执法和社会救助措施,应是决策者下一步着重考虑的。
弃婴岛承载的是国家对弃婴这一群体所担负的救助与监护职责,保护弃婴有着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渊源。在道德层面,“生命至上”是我们秉力坚持的最朴素理念;法律层面而言,“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救助义务,要求最大程度考虑儿童的利益需要。此外,从现实层面看,至今全国多省区已建成弃婴岛并投入使用,弃婴岛的推广已具备一定的社会共识。
然而,也要看到,弃婴岛的设计初衷是为被遗弃的生命筑一座“安全小岛”,但现实中成为不少父母逃避抚养责任的出口,很多人担心此举会演变成国家对弃婴行为的变相鼓励,为遗弃开方便之门,各地福利院因弃婴骤增面临的安置困境,则强化了这种担忧。
应当明确,短期内弃婴岛可能会发生弃婴增加的负溢出效应,但从最基本的人权保护角度而言,弃婴岛的设置能最大限度为弃婴提供最必需的安全守卫,这正如寒冷冬日里的温暖屏风,为他们树起一道生存屏障,这种基本的价值取向不容否定。因此,针对目前福利院面临的安置困境,应当在制度层面统筹考量,由顶层设计入手,辅助若干立法、执法和社会救助措施,实现对弃婴利益的最大保护。
首先,不断加强弃婴源头治理工作。弃婴行为既与我国道德伦理规范相左,更悖于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刑事与民事法律均设定了父母等监护人的抚养教育法定责任,刑法更设置遗弃罪对相关行为入刑追责。从源头上遏制弃婴现象,必须加强技术防范、查询工作,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弃婴现象,并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民众对弃婴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
其次,完善对弃婴生存权益的立法保护。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所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立法机关、政府、法院、福利机构等,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明确设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框架,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多项保护。
最后,弃婴接收后,在发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之外,应积极拓展安置渠道。福利院接收弃婴只是权宜之计,其所能提供的照料及助力成长程度受限。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能够为弃婴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相关部门应以更有利于弃婴身心健康作为工作出发点,积极拓展弃婴安置渠道,强化亲属抚养,鼓励家庭寄养,推进依法收养,引导社会助养,努力让弃婴重返家庭、回归社会,让这些孩子回归于家庭成长。
(原标题:除了“弃婴岛”,我们还能为弃婴做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