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鱼竿线与上方高压线相吸,钓鱼男子吴某被高压电弧击伤,造成六级伤残。他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鱼庄共索赔150万元,法院认定,吴某自担三成责,其余的由鱼庄、供电公司等共同赔偿。
2010年10月,吴某与朋友在东西湖区姑李路附近的“大董钓鱼农庄”钓鱼时,鱼竿线与鱼塘上方高压线相吸,吴某被高压电弧击伤。吴某住院94天,头面部及全身40%面积3度烧伤,花去医疗费18.6万余元(含医保报销)。
2011年,吴某向东西湖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10多万元医疗费。去年3月,吴某再次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40万元。
“大董钓鱼农庄”于2005年由东西湖金银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下称“金银潭公司”)发包给董某经营。2011年,东西湖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鱼庄经营者、武汉供电公司、金银潭公司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吴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三成责任。
东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鱼庄经营者、武汉供电公司、金银潭公司分别按40%、20%、10%承担赔偿医疗费。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吴某与董某达成和解。法院判决,武汉供电公司和金银潭公司应再分别支付27.8万元、1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