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
1月14日到15日,知名财经媒体财新网连续发表五篇独家报道,揭露前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中将骇人听闻的腐败问题。该系列报道刊发后被包括几家门户网站在内的十几家国内网络媒体侵权转载。1月22日,《东方早报》发表我就财新网谷俊山案系列报道被大规模侵权一事所撰写的文章《新闻作品屡遭网络侵权,法律当有作为》,产生了一定反响,也引来不少网络媒体从业者的批评。国内媒体法权威、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魏永征教授在肯定文章立意的同时,指出了相关问题在当下的复杂性。
在更为专业的商法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著文《让原创不死》(刊于《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4期,1月27日出版)。该文指出,当前网站对他人作品的非法转载之所以猖獗,一是缘于新世纪以来相关法律的摇摆,二是源自对新闻作品著作权存在观念上的错位。文中痛陈:“法治软弱,则原创必死,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必死。在此意义上,法治问题就是经济问题,需勉力而为之。”
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前,关于网站是否可以转载他人作品,不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而是一项司法解释,确立了法定许可制。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编按:该解释在2006年修订时已将该条删去)
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推翻了最高法院确立的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改采权利人明示许可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显然是着眼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五年多时间,正是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好岁月,因而被王涌先生称为“幸福时光”,因为自由转载他人作品已成为网站,特别是门户网站的生存习惯,而当法律规则改变时,享用“免费午餐”的“路径依赖”已经形成,到了“覆水难收”的程度。
《让原创不死》一文提到,有一种观念认为:“新闻是公共产品,是共享的,法律不应保护新闻的垄断性。”许多网站以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转载他人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辩护。该条款明确将时事新闻与国家机关决议和通用数表、历法同等对待,规定其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上,一些网站的朋友之所以不认同非法转载谷俊山案系列报道的事实,恰恰是因为,他们自认在从事一件公共传播的善事。他们还可能举例说,鲁迅先生当年不是在以“三闲书屋”名义自费出版的德国人所著《凯绥·珂勒惠支版画选集》上赫然印上了“有人翻印,功德无量”八个字吗?
当然,对于“洗稿”的批评,门户网站从业者可能意见更大。他们不无憋屈地说,让谷俊山贪腐故事天下周知是其本意,门户网站绝无“洗稿”之心,只是在转载特定媒体的作品时遇到了一个无法突破的瓶颈,即不见诸文字的“规范稿源”要求,所以未经同意和授权转载他人作品实属无奈。
这就要回到一个基本原则上来: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它的保护是国际惯例。中国的法治建设再任重道远,也要看到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著作人的权利有两类。一是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二是著作财产权,包括著作复制权、上演权和演奏权、公众传播权、口述权、展示权、发行权、让渡权、贷与权、翻译权等。而无论是根据法定许可制还是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只要著作权人发表关于作品的著作权声明,他人就不得转载,转载即违法,而且既侵犯了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也损害了著作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就以原创为特色的财新传媒生产的新闻作品而言,财新传媒已经二十多次发布反侵权公告,难道不应该被尊重吗?
话又说回来,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仅限于保护著作人的权益,它还有一个终极目标,即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基于此目标,著作权法还向公众提供合理使用的机会。所谓合理使用,即先赋予著作权人著作权,但又基于公共利益和新闻、学术自由等方面的考量,限制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当然,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不能过于宽泛。
所以,非时事性新闻作品转载者的正确做法是,要么与著作权所有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法购买全部文本的转载权,要么根据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原新闻文本进行概要式引述和重述,要么基于新媒体特点提供有限链接等。而无论哪一种情形,著作权人的署名权都必须得到尊重。
台湾研究者者章忠信在2010年出版的《著作权一本就通》一书的第四篇“网路(网络)篇”中,探讨了部落格(博客)、网络连接、搜索引擎、谷歌、YouTube与著作权的关系(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已就博客与著作权的关系作出规定)。章的结论对我们颇有启发性:方便不代表随便,自由不是免费,正视著作权人人有责。
正如魏永征教授对笔者所言,真正复杂和需要探讨的,是在微信、微博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转述的问题。门户网站的转载显然不同于微信转载,如果说门户网站通过未经授权的转载能够不当得利,获得可观甚至巨大的点击量,在竞争中不落下风,那么微信似乎不存在这个情况。事实上,通过微信转载文章也已经日益普遍,但是这是否合法,还是个未决问题。
综上所述,新媒体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十分复杂,它既有依靠现有法律可以调节的一面,也不断产生新问题。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媒体管理者和学界、业界共同参与和理性探讨。笔者期待这种理性探讨形成风气,以期形成符合著作权法真谛的传播环境。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