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
最近,媒体报道了两起发生在基层的普通刑事案件,读来耐人寻味。
一起是吉林磐石市朝阳山镇67岁的独居老人赵某,于2013年10月间,为烧柴取暖,到附近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用手锯砍伐天然林幼树及成材树共72株,其中成材树34株,内含国家珍贵树种黄菠萝15株。今年1月19日,赵某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检方公诉。
另一起是,2013年的一天,在浙江丽水打工的肖某和王某,因为想吃野味,就带上弹弓、钢弹、手电筒,来到丽水某工业区附近打鸟,一个小时猎获21只麻雀。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和肖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今年1月14日,两人被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两起案件的案情都非常贴近生活,甚至让我想起儿时乡村的田园生活。
但对比《刑法》的规定,上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的确涉嫌犯罪了。《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属于上述“情节严重”范畴。因此,赵某恐怕得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后一起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责。
现代社会,动物和植物已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此,立法逐渐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不过,侵害环境资源等犯罪属于法定犯,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列为犯罪,不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侵犯人伦的犯罪(自然犯),后者严重侵害人类的道德情感,具有天生的悖德性,认识它们的危害性容易得多。
所以,在一般人看来,侵害动植物的违法与杀人放火的违法是不同的。甚至于,有的人对侵害动植物的行为不当一回事。而法律是否应该根据不同的违法性认识区别对待呢?换句话说,如果我根本不知道这事是错误的,国家为什么还要惩罚我?这提示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肯定违法性对于定罪的价值。德国、日本的刑法学界围绕这个问题有诸多学说和争论。不过,争论归争论,违法性仍是德、日两国刑法考察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缺乏违法性就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性,即使责任再重大,犯罪也不成立。就上述两案而言,对照法律规定,无论是赵某伐树取暖,还是肖某和王某用弹弓打麻雀,其行为无疑都涉嫌犯罪。在这里,定罪强调的是他们的行为违法的性质,但不考虑他们对法律细节是否有清楚了解。
其次,违法的原因也要加以考虑。若以上三人对相关法律确实不知晓,也无从知晓,于是稀里糊涂地犯了法,对此,法律是否应该给予适当的从宽和同情呢?法盲当然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但法盲有可能是国家制度或者社会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如教育落后、生活贫穷等,司法不该无视这一点。
而要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又不能不回到法制宣传教育这个起点上来。
多少年来,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主义泛滥,表面文章做得多。例如,张贴几个“抢劫银行当场击毙”的标语,悬挂几张领导视察的图片,组织几个违法犯罪人员现身说法,或者让民众参观几回庭审等。尽管这些做法也能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但总的来看不能深入人心。这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其功效如何不难预测,上述案例就可见一斑。
如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值此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不能再局限于当年“送法下乡”的老路。城市在发展,乡村在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寻找新的宣传途径,使其真正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大潮之中,发挥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功能。
果真如此,伐树取暖与弹弓打麻雀之类案件一定会不断减少,直至不再发生。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