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月24日讯 银行零售业务经理私售已经停办的“理财产品”,并转入民间借贷市场赚取利差,造成投资人损失千万,怎么赔?去年年底,温州乐清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该行为不属职务犯罪,但银行存在管理过错,由银行承担35%的补充赔偿,投资人自身承担65%。
据悉,过去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未曾公开。此新闻一经披露,引起网友许多质疑。网易财经联系全国多位律师,他们无一例外表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35%的赔偿比例过低,投资者利益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
法院: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2011年11月,投资人黄女士和中信银行零售业务部经理高某先后签订了15份《“中信投资宝”报告书》,共计金额3450万元,且其中有多笔在银行办公室中签订。而事实上,当时高某已经无权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且,经法院查证,高某所在的柳市支行在2008年4月已经停止办理该业务。报告书上的“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盖章也为高某假造。
而后,高某并未将资金存入银行委托贷款的指定结算账户,而是私下借给自然人A2950万元和自然人B500万元。其中自然人A有2400万元无法收回,其中200万已经到期,剩余资金还款日还将相继来临。
事发后,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于去年4月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被责令退赔2400万元。2013年底,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行为虽不属职务犯罪,但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高某退赔不足的部分,由银行承担35%的补充赔偿,投资人自身承担65%的损失。
法院方面解释,若单位对员工的所有犯罪行为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会存在归责过度的情形。同时,法院认为投资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即黄女士将网银设备和账户密码告诉了高某,“丧失了基本的注意义务。这种关系,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银行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直接导致高某有犯罪的可能。”此外,法院对投资者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律师:银行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网易财经向各地十余名律师咨询,多位律师指出,高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职务犯罪。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宋旭指出,高某与投资人在银行办公室公开签署合同,合同加盖银行印章,虽然印章被证实是伪造的,但投资人不可能去证实,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说,黄女士有理由相信高某能够代表银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永浩认为,从赔偿金额来讲,银行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投资者个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对于黄女士将账户密码告诉高某是否构成重大过错,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卞兴玉律师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他说:“比如投资人的理财账户里是专门用来投资的500万,银行经理一次转出去200万,投资人通过手机短信也会知晓这笔钱转出去了,她就是全权把这笔钱交给银行经办人处理,这把密码放在自己手里的结果是一样的,不存在理财资金之外的损失,因此对投资人的个人损失并没有实际影响。”
“退一步说,即使认为投资者有过错,也至多承担次要责任,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杜永浩表示。
代理本案的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波律师告诉网易财经,投资人黄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投资综合年化收益7%的“中心投资宝”只是希望能比存银行收益好一点,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他明确表示:“中信银行承担35%的赔偿责任明显偏低”,胡波认为,银行赔偿100%的本金,投资者自己承担一部分利息损失是理想结果。“本案判决的案外因素较大,中信银行方面比较强势”,胡波透露。
英美银行更爱惜自己的羽毛
受访律师直言,国内投资者利益让位于大机构的现象“不正常”,但也相当普遍。一位律师称,类似案件中,从银行的角度,一般会通过争取让员工行为成为非职务犯罪来减少银行的赔偿责任,这是常规路径。同时,案外的打点工作也必不可少。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银行最终往往能逃脱责任,与其强大的垄断地位关系密切。“银行在中国还是非常强大,相关诉讼最后基本都能搞定”,上述人士表示。
卞兴玉告诉网易财经,如果是在英美等国家,此类案件一般会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重对银行的处罚。“这样的事件对银行的信誉损害是很大的,作为市场经济中专业度非常高的机构,银行之间有竞争,对自身的信誉非常重视,更倾向于主动赔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李祖琪律师曾关注到加拿大的一个类似案例。 Alicia Canlas作为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退休员工,利用未经许可的提款程序将43个客户的存款吸收到个人账户。 Alicia Canlas被提起公诉后未能归还所有的钱。法院虽然没有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仍主动对所有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中国缺乏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作为个人在面对大机构时终究是处于弱势地位”,李祖琪告诉网易财经:“但是如果引进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来对抗大机构,维护自身权益。”(杨晓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