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司将过期进口食用油更改生产日期并销售 涉案人员被判刑
新华网杭州1月24日专电(记者 韦慧 裘立华)由于经营不善,浙江一公司将数万升过期或即将过期的进口食用油进行重新灌装或更改生产日期。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12月开始,被告人叶小品与他人合股成立商贸公司,2010年初至2012年间,该商贸公司前后三次从加拿大进口了18.7万余升食用油用于销售,后因经营不善,公司积存大量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食用油。而且在进口食用油运输过程中,有部分油品的包装损坏。
2012年4月,该商贸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余双双。叶小品、余双双合伙经营管理该公司后,为销售上述食用油,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中旬租赁了青田县某村的一个仓库,并且购进灌油机、喷码机、擦拭溶液等工具,伙同其雇佣的工人周国超等人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内,长期从事重新灌装食用油及擦涂、更改食用油的生产日期等活动。
修改过生产过期的食用油被先后销往金华、宁波、大连三地,涉案金额59万余元。案发后,被更改过生产日期待销售的涉案食用油被依法扣押,其中菜子油40114升、大豆油5712升。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食用油货值金额超过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小品、余双双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
据了解,叶小品此前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次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叶小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余双双、周国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和1万元。
(原标题:浙江一公司将过期进口食用油更改日期销售 涉案人员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