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单位分的福利公房进行了处置。随后,姐姐瞒着弟弟对该房进行房改,由此引发纠纷。那么,弟弟依遗嘱享有居住权吗?
弟弟依母亲遗嘱强住房屋
常莉与常青是姐弟关系,位于汉口民主街的一套房屋,是其母亲董萍单位武汉市某制药厂分配的福利公房。董萍生有四个子女,常莉与常平是该药厂职工。2000年董萍去世,生前留有一份关于这套福利房的《分配协议》,分配意见为,房屋前面12平米单间由四姐弟共有,其余部分归常青所有,但在常莉结婚前,由常莉及常青共同居住。董萍去世后,该房屋由常莉、常青轮流居住。
2008年,该房屋由制药厂进行房改,房改过程中,常莉与常平达成协议,由常莉参加房改购得位于民主街的房屋所有权,但上述房改情况未通知常青。
次年2月,常莉取得该房屋两证。常青得知后与常莉发生纠纷。去年6月,常青一家人强行搬至该房屋居住。常青称,依照母亲遗嘱,姐姐应将房屋交由他居住使用,且姐姐瞒着他进行房改存在过错。
常莉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常青退房并支付租金。
遗嘱无权处置福利公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向常青释明,如果常青对该房屋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有异议,需要另案提起诉讼,但常青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虽为董萍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但房屋未进行房改,董萍未取得所有权,无论其生前还是死后均无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居住权进行处置和安排。
法院作出判决,常青一家人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腾退房屋交给常莉,并以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