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许可〔2014〕36号
你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怀登汽字〔2013〕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3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2,20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3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