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就免去官员现职的情形进行了扩充,新提出“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三种情形。并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而旧版条例的规定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人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条例原文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