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财政部门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举报处理信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李丽 徐丹丹)举报单位财务造假,财政部门查实处理了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告知结果,举报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武汉中院对这起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财政部门“商业秘密”的推辞说法。
退休职工举报 挖出国企蛀虫
苏爹爹是武汉某国企退休职工,一次偶然机会,他发现自己单位存在财务造假的行为,于是向相关财政部门举报。很快,财政部门经查实后,对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处理决定。然而苏爹爹向财政部门申请告知处理决定时,却遭到拒绝。
财政部门称,经征询涉案单位意见后,决定对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因为这是该单位的“商业秘密”。但苏爹爹不认同,他认为,处理决定是财政部门的政府信息,有公开义务。去年6月,他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门的回复,并依法公开处理决定。
法院判决:期限内重新答复
该案经过二次审理,近日由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支持苏爹爹的诉讼请求,决定撤销财政部门回复,限其在期限内重新答复。
办案法官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院认为,涉案处理决定是财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第三人的财务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文书,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的财务情况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相关处理意见,并无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所谓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