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老年人权益得到保障
7月16日,四川“精神赡养”首案在大邑县王泗法庭开庭。图为原告李秀芳老人在法庭上失声痛哭大喊“儿子忘了娘”。
独居老人死在屋中,无人发现;子女不赡养老人;子女因工作忙,常年不看望父母……诸如此类的新闻,常见报端。据统计,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2013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老年监护制度首次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有了法律作为依据,老人就可将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告上法庭,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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