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招牌被人冒用,武汉“东北人烤肉”起诉维权。被告“欧记东北人烤肉”却提出该店使用的是一件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近日,这起历时近3年的诉讼有了结果:二审高院认定“欧记东北人烤肉”构成侵权,判其赔付2.5万元并拆除招牌。
2009年8月,在汉开设多家“东北人烤肉”店的吉林人王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为店面招牌申请名为“东北人烤肉”的外观设计专利。次年10月6日,该项专利成功获得授权并颁发专利号。
2011年9月,王先生发现江汉区出现一家招牌为“欧记东北人烤肉”的“山寨”店,该店招牌除了“东北”二字颜色不同外,“东北人烤肉”五字的字体、大小等均与自己的相同,仅在上下角落分别标有“欧记”和公司名称。
王先生认为,该招牌侵犯了自己的招牌专利权,遂将该店业主武汉小山城餐饮公司(下称小山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10万元并撤下招牌。
小山城却表示,自己使用的招牌是一件经过登记备案的“美术作品”,也应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去年3月由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这幅作品是由欧先生于2007年6月27日创作完成,并于2008年10月10日在汉首次发表的,其设计创作早于王先生专利的招牌。
去年11月,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小山城的近似招牌造成了消费者的视觉混淆,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省高院二审认为,经过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属合法的在先权利,但因是自愿登记,创作完成时间可自行申报,而本案中著作权证书的颁发时间为2012年,故应以此时间为准。近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小山城的行为侵权,赔偿王先生2.5万元并拆除侵权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