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俞立严
昨天,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叶青表示,养老机构不包括老年日托所和老年护理院,养老机构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将被罚十万元。
叶青在作审议报告时说,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的定义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从具体实践看,老年日托所属于社区居家养老的一种形式,老年护理院属于医疗机构的范畴,其设立、服务对象和运作方式等与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存在较大差别。
为彰显对养老机构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修改稿接受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和一些委员的建议,增设了“养老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并明确养老机构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应与工作人员分开,养老机构应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开账目。
为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稿也充分采纳了有关部门建议,提高了条例草案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养老机构有七种具体行为之一,可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还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养老机构只有经整改消除违反规定行为,才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养老机构可能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