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最高法昨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26条,涵盖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全过程。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规定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具备条件的法院要对质证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对行为的合法性、无过错、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也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此外,三种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属于法定免责情形;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随时提出,影响质证乃至审理正常进行的现象,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未质证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解释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