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判决:房屋的买卖优先于债权
本报讯(记者 李璟)买的房子原来被事先抵债,住了几年又遭法院强制查封。面对原户主及其多个债主,究竟谁有对房屋处置的优先权?近日,经法院判决,买房的欧阳先生终于拿到诉争5年的房屋所有权。
购买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抵债
2008年7月,欧阳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以18万元的价格在新洲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与房主杨某签订了《房屋出售购买协议书》。房款付清后,欧阳一家便搬入居住,但杨某称,因房产证遗失,无法及时过户。同月21日,双方对房产证遗失进行了登报公告。
半年后公告期满,欧阳开始催杨某协助过户,对方却一再搪塞推脱。直到2010年12月20日,杨某才告知,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他根本无法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来早在2008年5月,杨某的妻子因办厂需要资金,向朱某借了22万元,并将房产证交给对方抵押,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同年8月,杨家的另一债主林某也到法院起诉杨某夫妇借款纠纷。在林某的申请下,法院于当月26日采取了保全措施,对杨某名下房产全部予以查封,其中包括卖给欧阳的房子。
当年底,朱某到房管部门核实房产证的真伪,竟发现杨某正对房产证公告遗失补发,当即提出异议,房管部门遂终止了补发新证的程序。次年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夫妻被判偿还借款本息。
房屋买卖优先于债权
今年5月,欧阳只好将申请执行人林某和杨某夫妻告上法庭,请求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判令杨某夫妻继续履行协议书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欧阳与杨某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且朱某因未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故不影响杨某卖房。而根据《物权法》等法规,欧阳作为善意的房产买受人并无过错,房屋的买卖就应当优先于债权。故近日作出判决,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