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孟焕良
“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原判法院和上级法院或有关检察院提出申诉。相关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申诉,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阻挠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早报记者昨天从浙江高院获悉,为准确执行刑罚、防止冤假错案,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该院日前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出台了相关意见。
意见要求正确处理好服刑人员申诉与其认罪悔罪的关系,保障服刑人员依法申诉的权利,明确申诉不会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在申诉期间,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依法为其提出减刑、假释,法院依法裁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收到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和法律文书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转递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处理;法院、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对决定立案审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及申诉人并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超过6个月。对服刑人员写给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得拆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