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
对此,草案从多方面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等。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针对“执行难”,草案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