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刘慧
日前,演员吴静怡(艺名伊能静)与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在上海一中院二审终审宣判,吴静怡获赔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2012年6月,吴静怡发现万众医院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使用了她9幅照片,用于万众医院吸脂减肥手术、改脸形手术以及隆胸、假体隆胸等女性私密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万众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万众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15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万众医院向吴静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万众医院对此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万众医院的形象代言人是饶冬冬,长相颇似吴静怡,且使用的照片均由饶冬冬提供,即使侵权也应当由饶冬冬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万众医院抗辩称网站使用的是与吴静怡容貌近似的饶冬冬的肖像,且照片都来源于饶冬冬等,但是,万众医院却在庭审中怠于举证证明上述事实,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万众医院未经许可,不正当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故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