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尚未发布类似指引。
上证所表示,考虑到沪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运作指引》中除了要求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也要求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同时,为促进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职,《运作指引》采用了“不同意即解释”的做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上市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另外,《运作指引》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要求公司内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审阅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只要求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而对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尚未有明确规定。
录入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