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新股上市首日的“炒新”新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了《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针对上证所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做出了三方面的修订,包括增加债券交易临停;整合证券异常交易监管相关内容;完善异常交易行为规定。
此次《细则》对题材股炒作予以了打压。《细则》明确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上证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向市场公告。
与《指引》相比,新发布的《细则》还增加了债券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目前上证所债券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由于部分债券流动性不足,债券交易价格异动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债券指数大幅波动。
《细则》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将实施盘中临停。
《细则》还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含新股、增发、恢复上市、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等规定一并整合了进来。
为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监管,上证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增加了“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此次修订将该措施及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一些监管措施整合了进来。
《细则》并完善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相比《指引》列出的6项异常行为增至13项,添加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一账户(含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12月13日上证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时,上证所曾指出,今后将在盘后发布当日各类投资者的新股交易信息;并在新股发行重启后,将视市场情况对少数恶意炒作新股的投资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权限。“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自2012年推出后,至今上证所尚未真正实施。
录入编辑:薛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