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新媒体电(“中国网事”记者李劲峰 闫祥岭 毛伟豪)北京市工商部门近日宣布,“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物品被盗,本店概不负责”等6种餐饮行业常见现象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存在这些情况的餐饮企业在一个月内予以纠正。
然而,这项直指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新规出台后,却遭到代表餐饮行业诉求的中国烹饪协会的“反弹”,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不当处理。一项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举措,为何引来这么多争议?餐饮行业这些“潜规则”,是否存在不公平?
“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各地普遍存在的餐馆“禁止自带酒水”规定,被北京市工商局列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后,获得不少网民“点赞”。但中烹协在11日发布的公开信中表示,现实中既有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也有未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餐饮业与铁路运输、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而将“禁止自带酒水”视作不公平格式条款,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不公平的。
“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问题的本质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就此表示,他们对部分餐饮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些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高于市场价格的1倍至数倍。餐饮业提供酒水与菜品等产品性质不同,不能体现员工服务与技术含量,收取高额酒水费用不合理。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作为充分自由竞争的行业,并不意味着在餐饮行业中就不存在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新规是否属于“政府之手”干预市场竞争?
一些评论认为,无论商家“禁止自带酒水”或“设定包间最低消费”,都是餐饮企业根据其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经营策略。这些方式是否合理,交给市场优胜劣汰即可,工商部门直接介入餐饮市场,存在政府管得过多之嫌。
中烹协也表示,北京市工商部门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公平表述”以偏概全,违法定性理由牵强,行政干预违背改革原则,因此请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此次行政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公开道歉。
中烹协专职副会长边疆说,希望工商部门在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给予餐饮企业公平、公正的对待,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上述职责的具体落实。
北京市工商局回应称,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类行为的监督,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部门的要求。
餐饮业“霸王条款”该如何管?
在此次公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议中,代表餐饮企业诉求的中烹协,与意在整顿市场秩序的工商部门,观点也并非完全对立。
边疆说,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在个别餐饮企业中确实存在,“对于强迫消费者使用消毒餐具或者不提供其他选择的企业,我们一直支持消费者进行举报,支持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中烹协将提倡餐饮企业少用 禁止 、 责任自负 等不符合服务行业要求的字眼。”边疆说,这些字眼过于生硬,让顾客感觉不舒服,是“霸王”的语气,厘清企业和消费者的责权,需要双方真诚沟通,企业身段应当更加柔软。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认为,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有法律依据,并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问题。对于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理解,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误读。
邱宝昌举例说,如“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有企业对此理解为工商部门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这是一种误读。此条款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原因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
“职能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和餐饮业主权益之间保持好平衡,才能达到双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说,工商部门整治“霸王条款”是职责所在,而餐饮企业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对霸王条款的认定持有异议,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申辩,维护自己的经营自主权。